客 户 须 知
一、供水设施的产权划分及维护:
根据《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总则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城市公共自来水系统的供水、用水设施,由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使用和维修;从结算水表至用水管道,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维修和管理。
二、哪些行为是属于违规行为:
根据《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总则第六章第二十七条规定:
(一)图刻、毁损、破坏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和禁止事项牌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可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责令补齐所欠水费,并按日加收水费千分之一滞纳金。
(三)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盗窃、收购、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除按被损坏供水设施原值照价赔偿外,并处以直接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五)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以责任单位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直接责任人300元罚款。
(六)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管用水、装泵抽水以及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责任单位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责任单位主管人员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直接责任单位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拆除、改动、动用或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责任单位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直接责任人300元罚款。
三、贸易结算水表(总表)与分表产生差异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一)总表计量不准。
(二)分表计量不准。
(三)部分客户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总表或分表计量。
(四)贸易结算水表(总表)表后即客户产权用水设施漏水。
(五)客户表后用水设施(取水点)未全部纳入计量。(如:表后有保洁或绿化等用水设施未纳入计量)。
(六)总分表抄表时间有误差。
贸易结算水表(总表)与分表计量不相符的处理方法:
(一)检查抄表员查抄水表数据的准确性,如有误,可与水务公司供水服务热线:8182111联系,经复核后进行更正。
(二)检查户内管线、二次供水(水池、水箱)等设施是否漏水或者失灵,是否全部纳入计量。
(三)内部暗埋管线漏水检查方法:关闭分表内所有用水装置,观察贸易结算水表(总表)三角针(或梅花针)运转情况,若三角针(或梅花针)未转动,证明内部无漏水,反之,则可能存在漏水。内部漏水根据供、用水双方对水表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的认定应由房屋产权所有部门或个人进行维修。
(四)检查各分表抄读的准确性和水表有无停滞或明显计量失准现象,如存在表停或失准情况,则可自行与检定机构联系进行校验或更换内部分表。
(五)若客户对水表计量仍存在异议,可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检定贸易结算总表。
四、什么是计划停水:
(一) 计划维修、周检供水设施停水,其中包括管道、阀门、水表等。
(二) 安装新用户接管停水。
(三) 销户拆管停水。
(四) 处理用户违章的暂停供水。
五、什么是非计划停水:
(一) 自然爆管或人为损坏管道造成爆管引起的停水。
(二) 计划停水区域扩大引起的停水。
(三) 由于水质污染等突发事件引起的停水。
(四) 违章动用供水设施造成的停水。
(五) 管道内有异物堵塞造成的停水。